新军衔制度实行30周年,这些细节你知道吗?

来源:中国军网微信公众号 作者:徐平 发布:2018-09-26 10:47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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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8年我军干部制度的“三大条例”:现役军官服役条例、军官军衔条例、文职干部暂行条例。

 

新出现的“士官”军衔

1988年我军新军衔制士兵军衔设3等7级:

士官:军士长、专业军士。

军士:上士、中士、下士。

兵:上等兵、列兵。

士官属于志愿兵役制士兵军衔,军士和兵属于义务兵役制士兵军衔。

军士长:授予经过军事院校培训,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。

专业军士: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,自愿继续服现役,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。

上士: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,第五年的副班长。

中士: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,第四年的副班长,第五年的下士。

下士: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,第三年的上等兵。

上等兵: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。

列兵: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,即新兵。

与1955年军衔制相比,新军衔制的士兵军衔最突出的特点是增加了士官衔。1955年军衔制士兵军衔只设2等5级,即军士3级:上士、中士、下士,兵2级:上等兵、列兵。

士官制度是兵役制度的组成部分。实行士官制度,适应了军队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,有利于保留军队技术骨干,有利于加强基层管理,有利于部队战时扩编。

此后,根据我国兵役制度的变化,1999年我军又对士兵军衔条例进行了修改,取消了3级军士衔:上士、中士、下士;士官增加为6级;兵仍为2级。

修改后的士兵军衔由3等7级改为2等8级:

志愿兵役制士兵:六级士官、五级士官、四级士官、三级士官、二级士官、一级士官;

义务兵役制士兵:上等兵、列兵。

2009年,为适应我军义务兵服役期缩短、士官数量增加的形势,我军再次修改了士兵军衔等级,士兵军衔为2等9级,包括士官7个衔级和义务兵2个衔级:

志愿兵役制士兵:一级军士长、二级军士长、三级军士长、四级军士长、上士、中士、下士;

义务兵役制士兵:上等兵、列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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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冯开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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